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8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1.图书被污损、涂写,一律按书价的1-2倍赔偿。
2.遗失原版外文、港台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3.遗失影印外文及港台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4.图书遗失后,若购得相同图书作为赔偿者,须交纳图书加工费10.00元。
5.专业期刊遗失后按全年价的3倍赔偿;文艺期刊按所遗失刊的3倍赔偿。
6.凡偷窃、撕毁图书者,除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一律按码价20倍罚款。
7.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遗失后应立即挂失,因转借、代借、遗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