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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关于印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8日 作者:付亚康 编辑:黄老师 来源:


各二级学院(部):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报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成果和科研档案管理,及时把握学院的科研动态,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是每个二级学院(部)及每个科研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权利与义务。科研统计的依据、科研业绩的核算、科研奖励的兑现,都以登记的成果为准。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学院科研处及省上各级各类科学研究统计年报填报的基础,是学院科研档案的形成、科研工作量计算的重要保证。未办理登记的科研成果,在申报职称和评奖时, 科研处不予出示证明。

第四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反对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撤销该成果,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成果登记范围

第五条 人员范围: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

第六条 时间范围:每年的1月至每年的12月份的全部科研成果内容为一个统计年度。已登记过的成果不再重复登记。往年因出版时间晚或其它客观原因漏登的科研成果,可以一并补登。

第七条 成果登记范围:凡学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

单位是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主持或参与的综合性大项目(重大、重点、支撑)及子项目所完成的科研成果也在登记范围之内。

(一) 著作出版: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辞书、工具书及论文集等);公开出版的由多人分别撰写的单篇论文汇集成的论文集,不作为著作类登记 ,可作为单篇论文分别登记。

(二) 论文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

(三) 科研项目:获得正式批准立项并已通过验收结题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四) 成果获奖: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资料。

(五) 专利及成果转化:职务发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知识产权登记及科技成果转化。

(六) 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并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如: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决策建议、计算机软件等, 凭采用单位采纳证明,经学院科研处认定,可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和登记:

(一) 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二) 论文集未经正式出版的。

(三) 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的。

(四) 艺术类作品未提供出版物原件或复印件的(大型作品无法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的,应商科研处确定认定办法)。

(五) 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结项的。

(六) 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七) 其它各类辅导材料、复习资料、实验大纲、考试大纲、练习册、测试题等不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九条 登记审核材料:

登记必须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作为审核依据、以复印件存档。存档材料包括:

(一) 论文复印件(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或抽印本、检索资料或收录证明资料(被SCI、EI、SSCI等收录的论文);著作按规定的复印件(封面、版权页、目录等)。

(二) 美术、音乐创作作品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播出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大型作品无法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的,应与科研处商议确定认定办法)。

(三) 科研成果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验收报告、鉴定证书或结题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 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研究报告及相关的评价采用证明(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等。

第十条 调入学院工作以前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不作为学院成果登记;已调离学院后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已退休的教学科研人员符合本暂行办法的科研成果可经原二级学院(部)送科研处登记。

第三章 成果登记方法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实行网上申报,由科研成果作者本人登录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系统,认真查看网上通知和科研系统操作手册,严格按要求进行填报。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院(部)科研成果材料收齐并统计造表,部门负责人初审后签字、盖章移交科研处进行汇总,同时在网上审核提交科研处。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确认每个人的科研成果,由多人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需要每个人予以登记并列出排名,排名顺序以正式的排名顺序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人员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著作、论文 , 登记时须明确学院人员的排名和所承担的份量,并注明全部合作者的姓名及其承担的份量。

第十四条 对于编入会议论文集或在学术会议上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同一论文, 只做一次登记,其它同样可在备注栏内作附加说明。

第十五条 根据科研成果产出的实际情况和学院事业统计、科研成果统计工作的需要,学校对科研成果每年进行登记一次,在当年10~11月间进行,登记当年1月起至登记截止日产生的科研成果;对于当年登记时尚未产生的科研成果,将纳入下一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第十六条 每年度科研成果登记由学院科研处正式发文进行。各二级学院(部)应认真组织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进行登记的,除因公出国及出差、学习进修、病休等特殊情况可受理补登记外,对于无正当理由者不予受理补登记。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成果的年度考核、评估、汇总、统计及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登记的内容应与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相符,如有不符之处,以原件或复印件为依据。

第四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及奖励

第十九条 科研处负责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院的科研成果统计填报任务,并及时交流和推广学院科研成果;各二级学院(部门)及广大教工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 将学院科研成果加以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条 科研处负责推荐已登记归档的科研成果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各类成果转化:向教育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向企业转化,为企业科技进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已登记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进行初审,报学院批准后实行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