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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作者:科研处-彭怀晴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保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使我院科技创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在编的所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和以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署名单位发表作品的人员。

第二章  科研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保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反对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行为。不得捏造、拼凑或篡改科学试验数据、调查结果和文献资料。

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要科学、真实、合理,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院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或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或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尊重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或侵吞。在科学与学术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应按照科学与学术论著要求正确标注,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注。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署名位次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不得隐匿其他研究人员、协作单位。

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经济、科技、税务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转变成非职务成果。不得伪造、拼凑专利、奖励等各种证书。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不断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反科研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情况,由科研处与纪检监察处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界定。

第五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对受检举揭发、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科研行为和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及时予以澄清,并严肃处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院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系部等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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